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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积极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会员大会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应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努力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群策群力,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任奖励、奖金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工资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处级领导干部。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安排,民主选举校工会委员及其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依照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行政负责人每年要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学校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工会会员大会每5年一届,工会主席最多连任2届。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到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工会、党委报告,并向会员说明,取得多数会员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大会。

  第九条 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工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主要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职工,其中教职工原则上要达到半数以上。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秘书一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通过或决定本次大会期间的议程及有关事项,主持召开大会和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及程序。

  第十条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重点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对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划分以分校、院、系、党政分小组组成,推选组长。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全部经费由行政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制定召开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小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监督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三、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召集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学校工会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